因房价暴涨卖房反悔 原房主被判赔差价409万

2018-07-26 07:3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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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孙桂东 通讯员 张玉萍报道

  半岛都市报7月25日讯 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交了房款以及转让费共计240余万元,但是,等到2017年要交房的时候,房屋暴涨了400多万元。原来的房主却想违约,将购房款退给买房人。无奈之下,买房人一纸诉状将卖房人起诉至崂山法院。近日,崂山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杨某房屋差价损失409万余元。

  2015年6月8日,张某与杨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单位待分配的一处房屋转让给杨某,房屋具体地址待单位分配后确定。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费为40万元,杨某先期支付50%转让费20万元;两年后,待张某帮助杨某办理完过户手续后10日内付清剩余的50%转让费20万元。

  该房屋的购房款由杨某分期支付,杨某先支付张某预付的50万元前期购房款及转让费20万元,剩余房款由杨某按照张某单位规定的付款方式以张某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房屋开发商。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能因房屋价格的上升或下调而终止合同,张某也不得再将该房屋转让给别人。

  合同签订后,杨某于当月28日将张某前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及房屋转让费20万元支付给张某,取得张某授权,按照张某单位的要求选定了房屋及附属车位、储藏室。后杨某又分别缴纳了第二笔购房款50万元、房屋维修基金21958.3元、剩余房屋款(含车位、储藏室)1107919元,至此,杨某为购买该房屋共计支付2329877.3元。

  按双方约定支付完上述款项后,杨某坐等收房。不料,岛城房价迎来上涨,张某却反悔了。2017年1月18日,杨某收到张某微信,通知杨某解除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张某已向杨某账户退回全部购房款、转让费及相应的利息共计2509877.3元。

  杨某将张某起诉到崂山法院,崂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损失,该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已经认可协议解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本案中,涉案房屋具备过户转让的条件,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转让协议,使得原告丧失以转让价格取得涉案房屋的机会,造成原告房屋差价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房屋增值数额,应为4110503.70元(6620381元-2329877.30元-180000元),但原告仅要求4090503.70元,本院认为这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的主张。涉案房屋虽系被告单位分房所得,但因涉案房屋已经可以办理网签,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且原、被告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故因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可以处理,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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