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四部门自即日起联合开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
通告明确,凡在我省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犯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取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羁押部门要依法收押、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抗拒执行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12种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告还明确,协助义务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为单位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严禁黑恶势力插手、干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坚决予以从重处罚。对为拒执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
另外,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31-68886312)。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的财产线索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悬赏金。 据新锐大众
案例 有35套房6辆车还当老赖! 躲40万车贷被挖出隐匿4000万财产,两口子被判刑5年
8月13日,山东省高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发布通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同时还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看看有35套房6辆车的老赖夫妇欠40万跑路是什么下场……
■案例一
房产赠与亲戚逃避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5月1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曹某某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租赁费人民币63850.85元;如被告不能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则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曹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李沧法院先后对其采取拘留、搜查、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06年11月29日,李沧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2008年8月22日,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曹某某出具了证明,证明曹某某于2002年12月11日以146422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东苑绿世界小区13号楼一单元401户的房产,曹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2008年11月14日,曹某某与曹某(系曹某某的堂妹)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产无偿赠与曹某,并到胶州市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予以公证。后曹某某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曹某。2010年,曹某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因被执行人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沧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曹某某移送公安侦查。2017年7月2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前,曹某某付清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经审判,2017年11月20日李沧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转移财产企图逃避义务
判五年还被罚了十万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执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贷纠纷。为逃避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7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更改姓名、长期隐匿在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新锐大众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