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平均增加170元左右。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实施,确保尽快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转自:大众网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