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一户一价”,对征收补偿价格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近日,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解读”相关问题与市民进行交流。
在访谈中,李伟首先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概念,按照相关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而言,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和补偿都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 ,按照25平方米计算;加上10平方米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仍不足45平方米的 ,上靠到45平方米,差额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50% 缴纳差价款。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与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房屋征收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居民,房屋征收补偿金与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 ,双方应当结清差价款。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结合评估单价结算补偿金。在市区范围内,有住宅房屋的建设项目,公摊面积补贴按照住宅房屋的平均公摊比例结合应补偿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如道路设施建设的,公摊面积补贴按照应补偿面积的23%结合评估价格计算。
针对网友提问的“拆迁评估价格是政府定价吗”的问题,李伟解释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投票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起的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 ,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补偿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 ,结合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实行“一户一价”,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如果觉得征收评估补偿价格比较低,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十日内到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10日内到青岛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针对网友关注的洛阳路34号项目回迁问题,李伟介绍说,加快征收清零、提高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率,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目前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确定重点、逐个攻破”的方式进行,针对征收收尾项目剩余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入户沟通,对存在家庭困难的住户进行困难帮扶,对多次沟通仍坚持过高诉求、拒不签约的住户,依法履行司法强制程序,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北区洛阳路34号项目13户居民集中签约,该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据了解,洛阳路34号项目于2013年10月30日启动征收 ,涉及居民778户,截至清零收尾工作前仍有16户居民未签订协议。由于该项目属于就地回迁 ,若不能清零将导致整个项目不能及时启动建设回迁 。下一步,该区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剩余的3户征收问题,确保回迁工程按期建设。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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