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于9月1日实施。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就近到省内居住地196个所属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在山东居住的港澳台同胞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后,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义务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涉及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金融业务等诸多方面的9项便利。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受理点办理,现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照片和指纹,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其中,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港澳台居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受理点如下: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