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8月31日讯 记者获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即墨商厦大药房就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即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结合其违法事实,该局于4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即墨商厦大药房于2006年3月7日在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零售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依据食药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妆品、日化用品、日用百货、针织服装 ,商品展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记者致电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解,其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会向相关领导反馈一下再作出回复,但是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 宗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