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 对不配合普查行为依法处罚

2018-09-06 16:46   来源: 半岛网-半岛+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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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娄花

  刚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的要求,9月1日,本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展开。

  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今年开展的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开展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涉及二三产业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对象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清查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清查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至4月。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安排: 2018年,在组建机构、制定方案、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人员培训等工作;2019年,开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2020年,做好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等工作。

  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将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青岛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全市选聘了1.8万名普查员

  普查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市选聘了1.8万名普查员,其中普查指导员两千名左右,对全市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普查是多部门参与的政府行为,本市组建了由37个部门参与的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中既包括行政登记部门,也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

  普查对象应主动配合普查,按照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员应该积极依规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获取的资料不得泄露或成为处罚的依据,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配合普查行为依法处罚,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经济普查工作重点是圆满完成单位清查任务,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下一步主要工作。单位清查的时间是9-11月,目的是查清、查全、查准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及基本属性。

  清查范围包括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除纯农户以外的个体经营户(包括有照和无照个体经营户)。

  清查对象除军队系统单位和位于军事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以外,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其中,上级经普办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在金融、铁路等部门协助下,核实单位所在地址(定位)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

  清查填报原则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除建筑业法人单位)按所在地原则填报。建筑业法人单位按注册地原则填报。

  清查方法 为进行普查告知。普查员参与普查宣传活动,发放告知书、一封信等,让普查对象了解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在清查阶段发放《第四次经济普查告知书》,张贴普查公告。

   [编辑: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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