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被罚 诊治听障患儿多收49万

2018-12-28 17:17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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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2月28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公布: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多收价款492757元。

  对此,青岛市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半岛网记者

  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价检处[2018]9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邢泉生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370200661274690E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案件材料线索,本机关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8月7日起依法对当事人近三年度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为听力障碍患儿诊治过程中,违反了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2005〕53号)和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6〕16号)之规定,应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助听器选配试验、响度不适与舒适阈检测、辅助器具使用评价、综合能力评估等医疗服务费616473元,实际收取1109230元,计多收价款492757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提取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执业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检查人员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助听器配机收费项目明细》《记账凭证》《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收据》,以及收费系统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截图、《青岛市妇儿医院助听器验配报告》(复印件及存档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本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青价检告〔2018〕2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青价检告〔2018〕2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事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按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多收价款退还情况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青价检退〔2018〕8号),并于2018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492757元。退款情况有本机关制作的《责令退款核查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助听器调配费退费明细清单》,以及《关于助听器调配费用退费的通知》公示等为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积极退还多收价款,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青岛市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项较轻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事宜

  (一)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上述款项30000元解缴至青岛市财政局罚没款指定的代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政审批大厅(香港中路17号)。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24日

   [编辑: 王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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