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将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资金。
符合受补助条件,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根据《办法》,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据悉,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根据《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上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或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需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