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五一前拿到新房的房产证,让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过望。但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房产证后,新的烦恼出现了————“房产证上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那么,70年后我的房子该怎么办?”
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林增杰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 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孙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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