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十大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成第一霸

2014-03-08 07: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去饭店吃饭,相信很多市民都领教过饭店提出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丢失物品概不负责”等类似警告;到酒店办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商家违约只返还定金”这样的条款也屡见不鲜,可你知道吗?这些都是违规无效的霸王条款!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经过对餐饮业的实际调查,3月7日,公开揭底当下最常见的餐饮业霸王条款,其中“禁止自带酒水”被列为第一霸。

  禁止自带酒水

  市南工商分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禁止自带酒水”,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毒餐具收费

  “消毒餐具成本费1元”、“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提示语在餐饮业较为普遍,工商部门分析指出,消费者到餐厅就餐,与餐饮企业间等于签订了一份就餐服务合同。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

  当然,如果餐饮企业在提供免费消毒餐具同时,又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以满足个性化要求,亦属合理市场行为。

  包间最低消费

  许多市民在订餐时,经常会遇到商家的提醒,“我们的包间是有最低消费的”。工商部门指出,餐饮企业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减订席须提前15天告知

  在订婚宴、寿宴时,酒店常给出这样的约定,“消费者如果减少订席数,须提前15天告知酒店,否则酒店将全额收费”,看上去这似乎很合理。

  但7日的发布会上,市南工商分局根据《合同法》明确指出,该约定构成侵权行为。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

  但是,餐饮企业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也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看到这一条,市民许女士称,万万没想到,就餐时经常看到这一提醒,居然是侵权!

  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如果是公安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安全提示,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非常赞同。但是,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自带酒水食品不能投诉

  “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自带酒水和食品,否则顾客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对于这一条,工商部门首先表示,支持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餐厅享受优质的就餐服务,并不意味着提倡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时自带食物。

  但是,餐饮企业不能以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部分食品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

  问题菜只换不退费

  根据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许多市民就餐时都遭遇过“ 换菜不退费”的尴尬 ,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以理直气壮地找商家要求退款。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