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没用完想退却很难 市消保委:属霸王条款

2014-05-14 10:5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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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李沧区刘家村的赵先生在李沧区遵义路一商场购买了一些实木地板装修房屋,总共价值2560元。购买地板时,赵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定了地板买卖合同,一次性进行了付款。“安装完后,我家里还剩260元的地板。”赵先生表示,家里已经装修完了,留着剩下地板也没有用。

  5月12日,赵先生拿着这些地板去该商场准备退货,但商场服务员直接拒绝了赵先生的要求。“他们说我买的是‘降价商品’不给退。”“你仔细看好,合同上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 退货 ,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你购买的是我们商场的降价商品,这在当时购买时已经告诉你了,因此不能退。”商场一位服务员拿出当时与赵先生签定的地板买卖合同说道。“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呢?”赵先生无奈,又找到该商场的负责人马经理。马经理也说不能退。“我们商场的退货规定是不包括降价和处理商品的,以合同为准,不能退。”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陈先生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商场单方规定‘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商场不能因为所销售的地板是降价商品,获得的利润少就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加重了消费者不应就此承担的义务。”

  随后,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商场负责人马经理,讲解了相关的合同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指出了商场的不当之处,责令该商场为赵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地板。 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涛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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