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李沧区刘家村的赵先生在李沧区遵义路一商场购买了一些实木
地板装修房屋,总共价值2560元。购买地板时,赵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定了地板买卖合同,一次性进行了付款。“安装完后,我家里还剩260元的地板。”赵先生表示,家里已经装修完了,留着剩下地板也没有用。
5月12日,赵先生拿着这些地板去该商场准备退货,但商场服务员直接拒绝了赵先生的要求。“他们说我买的是‘降价商品’不给退。”“你仔细看好,合同上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 退货 ,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你购买的是我们商场的降价商品,这在当时购买时已经告诉你了,因此不能退。”商场一位服务员拿出当时与赵先生签定的地板买卖合同说道。“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呢?”赵先生无奈,又找到该商场的负责人马经理。马经理也说不能退。“我们商场的退货规定是不包括降价和处理商品的,以合同为准,不能退。”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该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其单方规定的
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陈先生而言不合理,其做法明显违法。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商场单方规定‘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条款,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商场不能因为所销售的地板是降价商品,获得的利润少就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加重了消费者不应就此承担的义务。”
随后,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商场负责人马经理,讲解了相关的合同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指出了商场的不当之处,责令该商场为赵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地板。 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涛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