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虎山花苑B区业主入住11年 房产证仍难产

2014-03-06 06:5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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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山花苑B区,业主入住了11年,到现在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原因是建设单位无法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和达和城是新小区,入住业主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开发商现在无法开具购房发票;升平新城5号楼入住4年,没见到房产证,开发商违规占用了3470.8平方米土地,导致用地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证……辛苦积攒了房款,入住了新房,却发现房产证迟迟无法办理,这是购房者最不愿经历的事情。然而,现在青岛一些业主正遭受这样的折磨。

    虎山花苑B区入住11年,房产证仍难产

    虎山花苑B区业主已经对房产证问题麻木了。早在2002年9月,市规划局办理了虎山花苑B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区销售的时候,购房者都是按照正规途径购买了房子。B区业主入住11年却没有拿到房产证。因为房产证问题,B区业主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孩子无法就近上学,房子无法抵押。

    “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咨询了多个部门,市规划局、李沧区政府等,就是解决不了房产证问题。早些时候,我们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因阁楼、地下室建设与规划图纸不符,得办理设计变更。后来说B区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再后来,我们咨询了市城乡建设委,答复是对该项目配套费实行缓缴,但开发商未缴纳缓缴到期配套费。经多次催缴无果,已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现在看,想办房产证还早着呢,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好。”业主刘先生向记者反映说。

    3月4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开发商需要完善已交付使用楼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购房人需待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完毕初始登记后,方可与其共同持有关材料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记者从市规划局得知,2013年9月,市规划局办理了该区施工图的规划变更。规划审批程序、内容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B区尚有一处旧房未完成拆迁。由于该区尚未完成拆迁工作,致使建设单位无法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市规划局已多次要求建设单位抓紧开展拆迁工作并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滨海康城开发商欠土地出让金办不了证

    青岛市洛阳路4号是滨海康城,一期已于2012年12月交房,2300多户居民也大部分已经入住,但是到目前却还是办不下房产证。“很多居民因落不下户,孩子上不了学,新生儿报不上户口,还牵扯很多问题,但是开发商说有个什么证没办下来,所以办不了,既然手续不齐怎么就能交房呢。”一名业主说道。

    同样,青建依山半岛小区2012年10月交房,至今已1年多的时间,房产证一直没有着落,业主咨询开发商没有结果,开发商从2013年7月开始,一拖再拖,一直没有准确的信息。

    滨海康城项目是青岛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记者采访得知,根据有关规定,该项目底层商业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故该项目暂不具备房地产初始登记条件,小区业主也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目前相关部门已督促滨海公司尽快完善土地手续。

    青建依山半岛方面,该项目已办理完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因原土地证性质只有住宅,现需要增加商业性质,开发商正在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暂不具体办证条件。

    东都花园验收没通过,房产证没影

    位于胶州市胶州东路495号的东都花园一期,交房3年了,到现在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记者从胶州市相关部门了解到,相关部门已受理并督促指导开发公司尽快完善各项手续,通过各项验收,尽快进入房产证办理程序。同时,胶州市房产管理局责成开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年内全力办好房产证办理所需各项手续。

    李沧区和达和城项目部分业主也在等房产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答复是和达和城项目全部住宅均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然而开发商表示现无法开具购房发票,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房产证。

    升平新城5号楼的业主入住四年,没有拿到房产证。让业主绝望的是房产证很难拿到,还得继续等待。原来,开发商青岛嘉丰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了3470.8平方米土地,导致用地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证。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如何维权延迟办证超90天业主可要求违约金

    房产证难以办理,业主应该怎么维权?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世强。孙律师告诉记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超过90天的,业主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并非解除合同并追究根本性的违约责任,而是追究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不是无限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从而赋予了买受人合同解除权。”本报记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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