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人制售有毒食品获刑 小老板获刑三年罚40万

2014-03-14 09: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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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3月13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3月13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 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3年之间。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据介绍,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起,已审结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跟去年“3·15”发布会通报的情况相比,2013年以来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罪名也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起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7件,而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 17件。”市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说,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用地沟油炸制点心、用火碱泡制鸡爪、牛肚,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用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等。

  综合分析已经审结的30件案件,69名被告人刑期基本在有期徒刑1至3年之间。从分布地域来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犯罪分子的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

  田孝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他表示,为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设置的起刑点较高。“按照法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6个月,但是青岛的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此外,田孝民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还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判处生产 、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罚金。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识,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无处容身。

  炮制“鸡脂油”炸出枇杷梗

  记者了解到,1968年出生的杨某某是即墨人 。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诸城、寿光的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移风店镇移风店村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而王某甲 、王某乙、王守某、王珍某 、王秀某均是生产、加工“枇杷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他们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枇杷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9日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紧接着,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等人也被抓获,而王珍某 、王秀某二人于2012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王某甲 、王某乙 、王守某 、王珍某 、王秀某等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某甲等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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