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方政府部门回给吴金鑫的答复信件。(资料图片)
3月4日下午,在反复修改完善之后,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艺术副总监赵冬苓,将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以邮件的形式发给了中国海洋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研一学生吴金鑫。赵冬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反复听取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她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这份议案。
留言带来连续互动 “这份建议可以说是由小吴起草的,我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学习研究,找了很多专家来帮忙进行完善。”赵冬苓告诉记者。
采访中记者得知,这是吴金鑫和赵冬苓的第二次合作,去年他的建议就被赵冬苓带上了两会,并且得到了回复。吴金鑫告诉记者,2013年全国两会的时候,赵冬苓就关注了立法问题。“我当时一直在研究信息公开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推动进入立法程序,就从微博上给赵老师留言了。”
让吴金鑫没有想到的是,一个留言开启了他特殊的“两会之旅”。“赵老师看完之后觉得非常好,他们立即就很多细节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且在全国两会上进行了提交。”吴金鑫说,这份建议也在去年9月份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大概是说对我们发现的问题他们也注意到了,正在进行调研工作,会进行一些调整。”
现行条例存在缺失 吴金鑫说,他在2014年11月的时候开始着手准备这次的建议,在跟赵冬苓沟通之后,他在去年12月份形成了一份初稿。
而在赵冬苓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它仅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公民的知情权未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同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的法规,其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级及自身条款方面的缺憾导致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权威的问题,公共企事业单位效果更差;而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时又常面临申请难、答复难、救济难等问题。2014年3月国家行政学院发布的《2013行政蓝皮书》显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官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基层普通民众等,对政务公开的满意度普遍较低。
赵冬苓说,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明显立法缺失,并因此逐渐滞后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需要。
实施7年有条件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近七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赵冬苓说,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政务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来考虑到国务院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断了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打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考虑。
赵冬苓说,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为代表的学界多次呼吁政府信息公开应上升到法律层级,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政府信息公开法>专家立法建议稿》。“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各界的关切,理应尽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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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7条具体建议 赵冬苓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度立法计划。她为此特意提出了7条具体建议。
其中,她谈到要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与公共财产,理应由全社会共享。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要明确公民的知情权。”
此外,还要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义务。待时机成熟,可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以法律形式确认。”同时,她提出,要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将举证责任置于政府机关,而推定政府机关在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时,其信息将一律予以公开。
文/本报特派记者 郝园园 娄花 魏海洋(本报北京3月4日电)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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