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非法住宅要限期清退 登记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2004-10-13 06:11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本报 10月 12日讯(记者 秦绪芳) 非法住宅不能买卖,已经购买的必须自行清退。今天,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已经购买的单位和个人在10月30日前,自行清退非法住宅,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书而开发销售的住宅都属于非法住宅,非法住宅严禁买卖。

    通告规定,在李沧区东部购买非法住宅的,必须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李沧区九水路办事处(九水东路188号,电话:7604797)进行登记。在李沧东部从事销售非法住宅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也必须在10月16日至10月30日到李沧区九水路办事处进行登记。李沧区东部登记范围:庄子村、苏家、炉房、戴家、上臧、长涧、佛耳崖、麦坡、侯家庄、郑庄、毕家上流、杨家上流、北旺家上流、南旺家上流、李家上流、于家下河、王家下河、毛公地、刘家下河、尤家下河20个村。

    市清违办欢迎单位和个人拨打电话举报,揭发销售非法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市信访局 5913060,市南 5836112,市北 2737159,四方 3775511,李沧 7639700,市监督电话3873821。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