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岁少年触犯新《治安法》 本应拘留被免执行

2006-03-30 06: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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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3月29日讯(记者 任金梅) 近日,胶州 17岁的陈某因与周某发生口角,将周某小吃部内的一块玻璃打碎,陈某的行为本应被处以拘留,但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陈某放回。据悉,这是此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免执行的案例。

  近日,现居住在胶州市的外来人员陈某与初某一起,在周某家中与周某发生口角,陈某将周某小吃部的一块价值80元钱的玻璃打碎,被接到报警的胶州市南关派出所的民警抓获。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按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陈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但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此,年仅17岁的陈某被免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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