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或收受现金等7种商业行为被定性为商业贿赂

2006-05-03 05:0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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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5月2日讯(记者 杨冰) 近日,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座谈讨论,给付或收受现金等7种商业行为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市经贸委希望各商业企业能从认识商业贿赂的本质出发,进行自查自纠。本市整治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此全面展开。

    经过座谈讨论,各方最终一致确认,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包括: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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