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5日讯(记者 刘建) 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某食品公司给本市一物流公司退货,并支付物流公司27万多元。
据了解,2003年10月,本市该物流公司与佛山市的这家食品公司签订了经销其牛初乳产品的合同。但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产品却并没有出现销售火爆的场面,广告宣传等也没有跟上,最终导致本市该物流公司积压了23万多元产品,最终过期。
2004年10月,佛山该食品公司停止经营。
因没能就退货问题达成一致,本市该物流公司将对方告到了四方法院。四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和各种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在2004年10月停止经营,不能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导致经销商无法继续销售产品,而现在厂家拒绝退货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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