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8日讯(记者 李志波 通讯员 孙世岗丁华) 日前,岛城某剧团以职工违反合同规定擅自离开并拒付培养费(即违约金)为由,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今天,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了裁决:由于单位与职工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未就聘期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关于培养费可解释为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故驳回申请人某剧团的仲裁请求。
据了解,范某是某剧团职工,单位一直未与其签正式聘用合同。2004年2月双方曾签署一份工作协议,其中约定:乙方若工作不满 3年离开单位,须交纳两万元人民币的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离团手续。范某在该剧团工作两年半后申请辞职,某剧团坚持要求范某交纳两万元培养费,双方协商不成,某剧团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由于单位与职工未签订规范聘用合同,未就聘期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某剧团关于培养费可解释为违约金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另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在职工符合辞职、调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亦不应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故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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