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21日讯(记者 栾磊 通讯员 韩继升) 在银行工作的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十多万元,尽管案发前他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还清,但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王某在李沧区某银行分理处任柜员,1998年下半年,他在负责信用卡业务时,将自己所保管的两张长期不动户信用卡上的6.4万余元公款转到了自己开的某账户上,然后借给他人使用。随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又先后12次使用同样的方式挪用了6.9万余元,其中有三笔公款共计4.8万余元超过3个月未还。直到2003年2月,王某在向其同事交接工作时才将挪用的所有公款归还清。不过,王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还是被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沧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因王某已在案发前将全部公款还清,因此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 3年,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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