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20日讯 (记者 江翡翡)司机在高速路上将突然冒出的行人撞死,肇事车车主被责令赔偿 13万余元。此后,肇事车车主却以“禁止行人通过的高速路出现行人是管理部门未尽责造成的”为由,将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 (本报曾报道 )。记者今天了解到,属于本市首起状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此案经过多次审理之后,近日已由市北法院正式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回放
肇事车车主告高管处
2004年6月11日19时25分,山东省平原县来青拉货的董志刚驾车沿胶州湾高速公路行驶时,将自西向东横穿高速公路的市民王某撞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王某上高速公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董志刚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判决该车车主王治国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但王治国认为,自己交了通行费后,就和高管处形成了一种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行人走上高速公路,是高管处没有尽到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王治国因此将高管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相关依据
最高法院曾有批示
那么,高管处究竟该不该负责呢?负责审理此案的市北法院表示,此前河南曾有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车祸。一辆施工车违章掉头,与司机高长林开的车相撞,施工车之所以能掉头,是因为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于是高长林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
针对高速路上的这起纠纷,最高法院的答复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肇事车辆违章掉头,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河南高速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处理时可由肇事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的答复,市北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没有举证被撞行人是什么原因进入高速公路,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原告已经赔偿死者家属,不存在追加赔偿的问题。所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