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28日讯(记者 刘纯来 通讯员 龙淼) 远销瑞典的银镜玻璃因褪色被退回,青岛某公司为此损失近百万元,于是将为其供货的江苏海安某玻璃有限公司和浙江某玻璃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黄岛法院调解,两供货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万元。
2004年12月,青岛该公司与海安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玻”)签订了总价款为 956457.18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海玻”的3mm银镜玻璃。合同签订后,“海玻”向原告供应了浙江某玻璃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浙玻”)生产的银镜玻璃。原告加工后出口到瑞典,但瑞典的客户反映该银镜玻璃因褪色严重无法使用而退货,从而导致原告损失惨重。经权威部门质量检验,“浙玻”供应的玻璃质量确实不合格。青岛该公司遂将两供货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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