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3日讯(记者 刘冠南) 王某在担任某通讯商场收银员时,私自截留顾客的货款,挪用销售资金21万余元,今天下午,市北法院开审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举证指出, 2004年7月23日至12月8日间,当时23岁的王某在担任某通讯商场收银员时,私自截留顾客的货款,采取藏匿销售发票以及销售单的财务联等手段,挪用销售资金 21万余元。 2005年3月,王某与其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续签。
但公司调查发现,王某父母挣钱不多是事实,但她以每月一千元的工资,过着奢侈的生活也是事实。经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销售资金21万余元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暂扣的手机就有 7部,另外还有数码摄像机、首饰等物。此后,王某的父母为其补回了 18万元挪用金,另有 3万余元的资金超过 3个月未还,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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