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2006-08-17 07:3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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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16日讯(记者 李志波)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记者今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据了解,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工伤职工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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