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17日讯(记者 栾磊 通讯员 曾宪权) 2004年10月,市民刘女士在中山路的某银行开办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并在当年12月份将32万元现金存进了账户内。2005年10月,刘女士到该银行重庆路支行提款时被告知,钱已经被一个叫刘某的男子持相同的存折和刘女士的身份证转入了刘某的账户,并分8次提走了(本报曾报道)。刘女士随后将银行告到了市南法院。
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是银行的工作失误导致了储户刘女士的存款被骗取,依法判决银行赔偿刘女士32万元存款和利息。该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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