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19日讯(记者 陈新坦) 一公司员工王某与财务人员合谋,在伪造公司高薪续聘合同后,私自盖上公司的公章,然后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共计 19万余元。而中韩派出所却从财务人员杜某处打开缺口,杜某交代了王某伪造合同二人私盖单位公章的事实。近日,崂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
据了解,王某和杜某为青岛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员工,杜某为该公司会计。去年,王某向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其于1995年10月到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工作,该公司经常扣压、拖欠其工资,他要求裁决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补发2001年 10月至 2004年 12月的工资 80606.08元;被诉人按合同支付赔偿金119356.5元等要求。崂山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高科园园林公司补发王某工资65933.81元,赔偿王某损失90272.1元。
事后,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向崂山法院起诉王某,称其已按规定向王某支付了工资等各项待遇,王某利用伪造的证据向崂山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败诉,致使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请判令不支付王某工资65933.81元,不向王某交纳各项保险费,不支付王某赔偿金 90272.1元。记者采访获悉,就在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起诉之时,案情出现转机,因其他案件,该公司财务人员杜某向中韩派出所交代,王某自己弄的合同,并拿了四份劳动合同,找到杜某盖公司的公章,两个人分别在合同上盖了公司公章。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在无特殊情况下,王某的月工资应为500元~670元,而根据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2001年 10月,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500元,其工资增加幅度有违常规,且王某在2001年 10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领取的工资数额基本为670元。再结合案外人杜某向公安部门所讲述崂山法院对王某提交的双方争议合同书不予认定,王某不能证明其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12月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以及该工艺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遂判决高科园园林工艺公司不支付王某工资 65933.81元,不支付其赔偿金902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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