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说之前签了合同不同意可以不租房
8月17日,记者再次来到了埠西花园物业办公室了解相关情况。
“听说咱物业代商业网点商户收电费,能了解一下情况吗?”记者进屋表示想了解一下情况。“我们这儿不代收电费的,都是自己交。”有位女工作人员说。
下午,记者又来到了埠西花园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但是他拒绝承认是物业经理。随后记者拨打物业经理电话,这位先生身上的手机却响了起来,这才承认他就是物业的袁经理。袁经理表示,对于电费一事,他完全不清楚,所有的事都由电工负责,交费单据也在电工那里。而电工却告诉记者,具体的事是经理负责,“我们只是干活的。”
“电费的确是物业代交。”一位电工告诉记者,电费是物业统一交纳。“很多网点这个月还租着这房子,下个月有可能就换人了,商户自己交纳电费不现实。”另一方面,电表是物业统一安排,虽然说是一户一表,但很多是套表。而且我们当初都是签了合同的,商户不愿意完全可以不租这儿的房子。”
律师说法:多收的费用,必须退回去
2007年9月1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的王刚律师对此事的看法是:首先,这个合同条款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既然安了一户一表,商户可以自行选择如何交纳水电费。“多收的费用必须退回去。其次,物业以安了电表为由代收电费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电表等用电设施都是公共设施,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属于专用设施。物业安装只存在一个劳务服务的问题,后期可能存在一部分维护的责任,并不能因为安装了电表就代收电费。”再次,这是物业的位置没有摆正。“物业应该是什么单位?应该是服务企业,而不是管理企业,物业应该是靠为业主服务,而取得一定的费用,是服务者。” (见习记者 石艳虹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