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17日讯 9月17日,市民王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0889088求助,她说,自己在火车站附近租了一处门头房 ,经营海产品,由于生意不好,一直想换个地方。前不久正好有一处旅游公司看好了这个地方,便找王女士商量,能否与房东终止合同,旅游公司再租下此处房屋。王女士与房东协商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可没想到,麻烦由此开始了。
王女士说,三个月前她租下此处门头房时,与房东老吕签了三年的合同,房租是一年一交,可经营了三个月之后,她发现生意并不红火 ,便产生了想换个地方的想法。旅游公司的出现让王女士很高兴,于是在与房东协商同意之后,旅游公司支付了王女士10000元钱。
王女士与房东老吕终止了租房合同,于此同时,老吕又与旅游公司签了租房合同,并当场收取了旅游公司支付的28000元的房租 。王女士还和老吕口头约定,三日内腾房交钥匙。
“可是我今天去腾房搬东西的时候,老吕却说我违约了,坚决不让我搬。”王女士说,明明约定好的事情,怎么自己又违约了。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中山路派出所,但事情至今还在协商中。
但房东老吕又是另外一个说法,“根据我跟王女士签订租房合同,上面说得很清楚,房子中途不能转租 ,我之前根本不知道她收了旅游公司一万块钱。”老吕告诉记者,王女士确实找自己说过经营方面的问题,并考虑到王女士的实际情况,同意了与她终止合同,并同意与旅游公司再签订租房合同。可是就在三方签订合同之后第二天,旅游公司找到自己,说王女士收取了10000元的转让费用。
“根据合同,是不能中途转租的,王女士收了这10000元的转租费用就是违约了,所以我才阻止王女士搬东西的。”老吕说,自己阻止王女士的目的,就是想让她归还旅游公司10000元的转租费,但每次想与其坐下来协商,王女士却不同意,双方就只能互相僵持。
(记者 吴鲲)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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