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29日讯 曹某因猜疑邻居周某辱骂自己,就纠结武某等人对周进行殴打,还以不给钱就找人强奸周某的女朋友相威胁,周某被迫在纪某、武某、杨某某三人的监视下,向同乡周某某借款300元人民币交给杨某。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 22时许,被告人曹某酒后回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社区,无故猜疑其邻居周某辱骂自己,遂通过电话将被告人武某和林某、纪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来,欲对周进行殴打。纪某以林某的鞋坏了及曹某的手破了为由,向周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降至600元,周拒绝,曹某指使武某等人再次对周进行殴打,纪某又以不给钱就找人强奸周的女朋友相威胁,周被迫在纪某、武某、杨某某三人的监视下,向同乡周某某借款300元人民币交给杨某。之后被告人曹某、武某被抓获。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武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曹某退赔的人民币3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周某。
(记者 石艳虹 通讯员 田绪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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