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短信定罪不再局限于数额 可查发送量定罪

2011-04-11 01:0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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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诈骗短信超过5000条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相关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对于这条司法解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解释给法院的定罪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使得法庭又多了一项定罪依据,会对电信诈骗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这条解释给警方破案会带来很多的便利,以前警方要查诈骗数额,查不到就不好定罪,而现在查实了短信发送量、电话拨打量就可以定罪。”

    “开始的时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说自己是受害人的朋友,需要帮助,后来利用改号软件,自称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警方的这位负责人说,犯罪分子就是利用电信诈骗的虚拟性,不断升级作案手段,“其实,警方一直在不断努力,可是,电信诈骗的发源地多数是南方,即便是警方查获了,也很难进行取证。”对于为何很难取证,这位负责人说,犯罪分子一般会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然后雇佣人利用短信群发机或者直接打电话进行诈骗,“一旦有人上当受骗,他们会马上转走赃款,使得警方很难查到具体的犯罪人员”。“有了这条司法解释,警方在查获现场,就能通过短信群发机查到发送短信用的手机卡,进而查明短信发送明细,进而给犯罪分子定罪。”

    文/图  记者 王磊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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