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枣庄的魏先生在城阳做小买卖,5月份,他与爱人合计了一下,打算买一辆“威志”轿车。因为手头紧,魏先生需要办理贷款,可是因为达不到贷款要求,银行方面拒绝为其提供购车款。可当他提出将之前1000元定金要回时,车行却拒绝了他的请求,称此事责任并不在他们而在魏先生本身,对于那1000元定金,他们也是按照规定处理的。
5月18日,回想起这整件事的经过时,魏先生说:“5月11日那天,我和妻子来到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好了一款夏利威志,车价是48900元,挺经济实惠的,就打算购买这辆汽车。车行的工作人员帮我计算了一下,加上税钱等各种费用,总共是59000元,因为我们手头没有那么多钱,就打算办理贷款。听到我要办理贷款,车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可以办理,并且他们要我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还需要找一个青岛本地有房产证的人做担保。之后,我们交了 1000元的定金,签订了购车确认单。当天就把车订下来,接下来几天,银行和担保公司就开始走访调查。我们提供了各种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甚至连银行卡都要提供。我们家没有房产,我一个朋友有,我那个朋友是外地户口,但是在青岛已经买了房,我询问车行这样是否可以,他们告诉我可以办理。就这样我们一直等到了他们承诺的18日,银行方面却迟迟没有将贷款办理下来,在这过程中,我感觉他们的办理方法存在问题,最终就不想购买这款车。既然车我不买了,那1000元定金我就打算要回来,可当我跟车行索要时,车行却不给我,还说这些钱按照规定,就不应该给……”
5月19日,记者来到位于长沙路的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名李姓负责人说:“具体原因是这个人承诺能找到一个有青岛户口有房子的人做担保,后来那个人好像不给他做担保了。之后那个顾客又说他家里开工厂,银行和担保公司想上他们家做调查,看看他们是不是有偿还能力,但是他也不配合。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签了字并同意我们的条款,不存在诱导。我们给他留了车,现在他不要了,对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规定,这1000元不应该退给他。以前曾经有顾客看好了车,交了1000元,但是我们业务员不小心把车卖出去了,我们就赔了对方3000元,所以我们都是按照规定办事的,这事责任不在我们……”
对于此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单正国律师分析,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导致银行贷款中断的直接原因是哪一方”。如果是因为消费者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为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而导致银行贷款无法进行,那么消费者就理应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因是车行造成的,或者车行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某些条款与国家政策冲突,那么,这就是车行的责任了。所以,建议消费者和车行都要进行举证,看是究竟是哪一方导致了银行贷款的中断。文/图 于良 刘震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