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改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月29日记者从市规划局了解到,《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对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日。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在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没有相关部门批准,最高可处罚100万元。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匾、安装动力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行为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绿线”主要指山体保护线,“蓝线”主要指涉海保护线。即将施行的《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绿线”“蓝线”都不能乱动。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