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今年43岁,在青岛经营建材生意,家中妻贤子孝,日子和和美美。2009年9月的一天,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杨某平静的生活。原来,以前有过生意往来的刘某某以杨某拖欠货款不还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杨某觉得很纳闷:“货款明明早就付清了,为什么他还要告我?”
法庭上,刘某某称,自2007年5月至2007年8月,杨某曾多次向他购买石材,共产生货款5万余元,至今只偿还3万余元,还欠2万元没还,并拿出当初杨某签字的欠条作为证据。杨某称这2万元已经还清,是刘某某的弟弟代领的。
他拿出了自己公司的明细账付款记录,上面写着“2007年6月4日付给小刘济南青款贰万元¥20000.00(济南青是一种建材)”,并且有“刘某某”的签名。可是,刘某某拒不承认收到此款,称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且从未授权其弟代收货款。由于杨某无法证明明细账上“刘某某”的签名是谁所签,法院依法判决杨某须偿还刘某某货款2万元。
杨某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二审中,他想起明细账付款记录中“刘某某”的签名是刘某某弟弟代签的,就要求法院对签名做笔迹鉴定加以证明。
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但结果却令他意想不到:“刘某某”这一签名不是刘某某的弟弟所写,杨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几天后,他突然记起该签名是刘某某的弟弟先用铅笔替哥哥签的,后杨某不放心,又让刘某某本人重新签了一遍,所以该签名应当为刘某某本人所写。
于是,杨某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鉴定申请书,但这次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对此案维持原判。
杨某便来到崂山区检察院,办案人便试图向被申诉人刘某某了解情况,可是刘某某态度很抵触,拒不配合调查,一口咬定签名和自己没有关系。
原审中经过质证 、双方均无异议的收条是做笔迹鉴定的最佳样本,但申诉人杨某却找不到了;办案人几次督促刘某某前来做笔迹鉴定,可刘某某都以事实已清楚、自己无配合义务为由拒绝配合;办案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一审时经过质证的收条原件,希望能够将原件取出进行鉴定,可法院却以案卷已装订归档,不得随意拆卸为由拒绝了。种种困难让一件原本非常简单的案子变得扑朔迷离。
“既然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证据,我们就来个不走寻常路 ,变通方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笔迹鉴定问题。”检察院民行科长张蕾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刘某某陆续收到了检察院发放的送达回证、办案告知卡等各项法律文书,并要自己在每一项法律文书上签字。自信满满的刘某某欣然在每一页都签上了名字,等着杨某送钱来的日子。
2011年6月7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刘某某”签名与提供样本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这就意味着杨某提供的还款记录中的签名是刘某某签的,说明杨某实际上确已还清货款,是刘某某在说谎。有了这份报告,杨某就有了证明自己清白的有力证据,更有了在下一步再审中反败为胜的决定性筹码。剩下的就是绝地反击,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目前,崂山区检察院已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许瑶 通讯员 徐振凯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