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能低于3小时

2011-08-17 23:3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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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8月17日讯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的日照时数由原大寒日累计2小时提高至冬至日累计3小时;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等改变计算参照日后,比原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建筑间距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住宅和中小学、幼儿园活动场地仍按原标准(大寒日累计2小时)执行……8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市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本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的试行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市规划局副处长尹兆东说,《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8月5日起正式施行。建筑日照间距是规划管理审查的重要内容。

  《办法》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日照标准分别做出了规定,除住宅和中小学、幼儿园活动场地仍按原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建筑间距规定的标准(大寒日累计2小时)执行外,其他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等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比原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建筑间距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其计算参照日原为大寒日(一般为1月20日),现改为冬至日(一般为12月22日)。其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的日照时数由原大寒日累计2小时提高至冬至日累计3小时。

  另外,对原来就达不到现行日照标准的建筑,也做了保护性规定。明确规定: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桑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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