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诉:证券公司违规,我没犯罪
根据一审法院掌握的证据,在1997年7月至 2000年1月期间,于坚和农保办副主任许博文,为了使农保基金迅速增值,违反民政部相关规定,多次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格公司)及其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购买国债协议书、存券(国库券)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书,累计造成青岛市农保基金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2600余万元。
2001年3月至 2004年4月间,于坚、许博文违反规定,致使青岛市农保办自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投入的农保基金共计8100万元到期无法收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7300余万元。
审理中,法庭查明,于坚在担任青岛市农保办主任期间,于2001年3月至 2004年12月间,在与金新公司、德恒公司、恒信公司办理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金新公司业务员张某分6次送的回扣款共计80.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因此,市南法院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于坚有期徒刑15年。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许博文触犯了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市南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于坚再次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的律师表示,部分农保基金不能如期收回,是证券公司违规经营造成的,与于坚所作出的投资决策无关,不能算作是滥用职权。
除了对滥用职权有异议之外,于坚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罪有异议,他的理由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于坚提出上诉时,许博文也提出了上诉。
面对两人的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由于相关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B 落定:收回扣80万,获刑11年
中院审理后认为,于坚、许博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将农保基金投入海南赛格公司已经造成重大损失后,明知继续采取上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式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而严重不负责任,仍然将巨额农保基金投入金新、德恒、恒信三家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导致8100万元农保基金不能到期收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30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处罚。
不过,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将于坚、许博文将农保基金投入海南赛格公司造成2600万元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属于定性错误,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日前,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于坚有期徒刑10年,以滥用职权罪判于坚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判处于坚有期徒刑11年。同时,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博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C 解读:于坚缘何打着“按政策”的旗号
从于坚2008年落网,到日前案子才尘埃落定 ,审理、重审 、二审,前前后后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每次上诉,于坚都说自己无罪,是按照政策行事,他为何每次都拿政策说事呢?
记者了解到,从1991年开始,国家民政部在山东等省市展开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推广工作 ,各地陆续成立了农保基金管理机构。青岛市农保办1994年成立,负责对青岛市农保基金的收缴、管理、支付。
当时的农保基金筹集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国家并无财政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现实问题,民政部举办了范化管理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请君安证券、南方证券等证券公司的金融专家讲授了国债投资的有关知识,内容涉及购买国债和国债回购的投资方式,其实质就是将农保基金投入证券公司先购买国债,由证券公司保管并享有国债使用权,证券公司将债券质押回购获取资金再投资,并向农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4%~10% 甚至更高的固定利润。
可以说,上述资金的运作方式具有风险,但国家民政部为了解决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持续运行,对此方式予以认可。
通过青岛市中院的最终认定,可以看出 ,于坚在开始利用农保资金投资的时候初衷是好的 ,可是,他在投资失败后,却看到了资金发财的良机,进而走上了不归路。所以,到最后,他还在打着他认为是救命稻草的“按政策”投资。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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