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6日,因黄岛区某村土石方承包合同纠纷,安某委托了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审诉讼,代理时间至一审判决之日止,安某应支付代理费25000元。一审宣判后,安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拒不支付代理费。在律师事务所的多次索要下,安某仅支付了5000元。
2008年7月31日,他对拖欠代理费的事实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当年12月底前还清。但这一承诺很快被安某的拖欠打碎,无奈之下,律师事务所向市北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要2万元余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对此,安某既不上诉也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1年10月20日清晨6时,安某被带到法院,安某还觉得很“冤枉”,“我对律师代理该案的结果不满意,凭什么给他们钱?”
“两名律师完成了代理诉讼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你就应该依约支付代理费。”执行法官告诉安某他会面临的处罚,“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而不应该通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抗拒执行。如果你仍不还款,法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一见法院动了真格的,安某真的怕了 ,他立刻打电话让朋友把全额案款送到了法院。
见习记者 金轩 通讯员 陈楠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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