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审理都只判“退一赔一”
一审法院认为,丁先生在该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其与该商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该商场作为销售者将不是三星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屏作为三星公司的本家屏进行出售,已经构成了欺诈,损害了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商场退还丁先生购电视机款13000元,并向其支付赔偿款13000元,共计26000元,丁先生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因不服一审判决,丁先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假一赔十”通常针对食品
记者了解到,尽管对于一些普通消费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商品价格两倍进行返还。但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十倍赔偿”基数,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东清表示,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基数为商品的购买价格,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包括消费者实际已经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应支付的部分。经营者首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人身、财产受到的损害,再支付食品货款的十倍赔偿。
“例如 ,某消费者购买了200元的酒,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假酒,如果并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按照法律也可获得相当于该白酒售价11倍的赔偿金即2200元。”孙律师说,如果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消费者还可另行提出索赔要求。 本报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蔡纪香
■支招
口说无凭可要求写承诺书
据了解,并不是所有的商品、服务都可以进行“假一赔十”。目前“假一赔十”的条款仅适用于食品类消费。另外,如果经营者事先承诺“假一赔十”,按照约定(违法约定除外)优于法定的原则,也应兑现“假一赔十”承诺。
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有些情况消费者需特别注意。“对于合同中 ,明显高于交易价格的情况,一般都会有些水分。”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提醒,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很难说话算话,因而消费者应该更加谨慎。
“在购买贵重物品时,如果商家做出类似于‘假一赔十’、‘假一赔百’的承诺,为保险起见,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出具相关的承诺书。”
■说法
不支持十倍赔偿有多种原因
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认为,两级法院没有支持丁先生“假一赔十”的要求是有其道理的。“首先 ,‘假一赔十’是一个惩罚性的条款,一旦数额较大,对于商家难免有失公平,而在审理类似案件时 ,法院可能会从维护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 ,对索赔金额适当调整。”
此外,张坤认为,此案中的促销员王某某作为厂家派驻进商场的工作人员,其本身并不参与到合同中去,也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丁先生和商场才是交易主体,而促销员仅起到一个媒介作用,即便该促销员是商场的正式员工,也不具备向消费者作出任何承诺的权利。”张坤表示,最终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