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签到被公司停薪,经法院审理后,企业高管拿回9.9万元工资;未满16岁的童工上班路上被撞死,法院判处用工单位赔偿22万;治疗护理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而病愈后去上班时被告知“合同到期”,雇员将公司告上法庭并获赔病假工资……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纠纷,逐渐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和部分胜诉的占到80% 。
■案例一 不签到公司停薪高管获赔9.9万元
2011年9月份初,郑先生跟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他担任该公司资金部管理总监,每月的工资是按照年薪的70%发放,剩余30% 到过年前发放。“9月份和10月份都能正常发放工资,但到12月中旬却迟迟不见11月份的工资条。”郑先生表示。“在职期间,他不遵守公司的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2011年11月全月没有打卡记录,属于无故缺勤旷工。”公司代理人称,12月份郑先生虽然打卡上下班,但存在多次无故缺勤和旷工情况,并且在其工作期间无任何业绩。
法庭上,郑先生表示,公司的打卡制度并不要求高管严格执行。而根据该置业公司提交的当年9月、10月的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尽管这两个月郑先生也没有打卡,但是公司足额支付了工资。此外,法院查明年底30%的基本薪金并不是奖金,而属于工资范畴。最终法院判处由该置业公司向郑先生支付11月、12月工资5.4万元,支付2011年10月至12月30%的年薪预留部分4.5万元。
■案例二 养伤时合同到期雇员获赔病假工资
2011年3月1日,经朋友介绍,城阳市民于女士来到某汽车 4S店从事销售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6日,于女士骑摩托车在城阳区正阳中路前田村路口处与一辆轿车相撞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我再来公司上班时,领导说我已经被辞退,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于女士认为,公司单方面解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自1月6日开始 ,她就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 。在2012年2月中旬出院后,她也没有来公司,到2012年2月28日公司和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了。”法庭上,公司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因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于于女士住院治疗期间为46天,出院后继续休息期间两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其3个月的病假工资(全部工资乘以70%)。
■案例三 童工上班路上遇难家属获赔22万元
1995年出生的小孙,辍学后便来到胶州一家保安公司。2011年4月份,未满16周岁的小孙被派到胶州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6月30日晚8时许,小孙驾驶二轮摩托车去上班时,跟对行的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小孙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认为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小孙负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小孙的父母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当时小孙未满16周岁,该保安公司属于违法使用童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根据当年胶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判令用工单位向小孙父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为223590元。
■数据
八成官司劳动者胜诉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出
稳中有降的趋势。“在全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和部分胜诉的占到80%左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付说。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工资、加班费、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的案件占主流。“在2008年之前,这类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80%以上。另外,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孙付告诉记者,近年来,此类案件有了明显变化。“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稳中有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纠纷,逐渐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并呈逐年增长趋势。”法官告诉记者,此外,涉年休假工资纠纷、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审查、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新类型案件纠纷也在增多。
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