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办向经营户宣传新规 集市私屠滥宰可定罪

2013-06-26 15:2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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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办、商务局等部门向市场生猪经营户宣传新规。



  本报讯(记者 纪尚昆 通讯员 孙胡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新解释。为教育生猪经营户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安全,6月24日即墨市食安办协调商务、畜牧等部门,向移风店镇、七级镇的生猪肉品经营户宣传新的司法解释。市民发现黑食品及窝点,可随时拨打市食安办24小时受理举报电话88513355进行举报。

  记者了解到,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如何划分情节严重,规定了几种情形: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往的一般私屠滥宰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只要在两年内被处罚过两次,第三次就要按照刑法定罪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商务局工作人员介绍。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和经营户面对面交流期间,一些经营户也反映,目前个别生猪养殖户未经许可,雇用“小刀手”私自屠宰,将生猪肉品在周边村庄销售。“这种行为扰乱了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养殖户和小刀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经营户反映的这一问题,市食安办工作人员还表示,首先将协调畜牧部门上门对养殖户进行新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接下来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一旦发现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予以严惩。

  市食安办和商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私屠滥宰或生猪注水等现象,可随时举报。市食安办的 24 小时受理举报电话是88513355,市商务局的受理举报电话是88556068、85055711。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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