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3日讯(记者 庄会良通讯员 张玉刚 虢德茜 ) 7月2日上午,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的葛律师手里捧着一面锦旗,急匆匆地敲开了山东省莒县法院民一庭505室的房门。伏案阅卷的鲍庭长还没来得急抬头,就听到葛律师如释重负般地说:“锦旗送到了,我终于可以向当事人有个交待了。”
原来,2005年12月份,被告李某承揽了东营一处钢结构车间的粉刷涂料防火工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是莒县城阳街道丰家村农民,王某、李某某共同受雇于李某承揽的工程粉刷工作。同年12月28日,李某、李某某在移动一
脚手架时,不慎将该脚手架推倒,砸在了王某身上,致使王某受伤,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000余元,被告李某等人支付了4400元,不再支付医疗费。王某于2009年11月16日将二被告诉至莒县法院,请求赔偿20余万元。
鲍庭长接手该案。刚开始,两名被告拒收传票,鲍庭长想方设法送达后,被告李某又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2日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由于李某的家庭经济也不宽裕,李某某也以同时受雇于李某为由拒绝赔偿。本案多次调解不成,最终只能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案子不能一判了之,鲍庭长又主动联系被告李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争取双方和解。经过十多次的反复协调,终于达成了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的和解协议,赔偿款当即过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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