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连续两个月未领取消资格 五种情况停发

2013-07-24 06:5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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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23日讯(记者 刘雪莲) 23日下午,市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王长城做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问政”栏目,解答市民失业服务政策方面的问题,失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领取当月失业金,连续两月未领就取消资格,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若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等五种情况之一的,也将停发失业金。

    据王长城介绍,失业人员失业金发放的有关政策较多,首先,失业人员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每月15日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核准当月起申领失业金;每月15日及以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被核准的次月起申领失业金。

    根据规定,失业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申领的失业人员,当月失业金不予发放;连续两个月未按时申领的,取消个人本次申领失业金资格。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失业金发放机构申请代办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金发放机构停止发放失业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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