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25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高阳 神瑞霞)徐某某今年24岁,是岚山区一位个体经营户。2012年4月18日,徐某某的
女友李某某在获知其朋友魏某的银行卡密码后,将魏某挎包内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盗走,后与徐某某在一农业银行门口见面 ,徐某某帮李某某顺利取走该卡内现金16000元并花了。后经失主报案,警方于2012年9月相继将李某某、徐某某抓获。
2013年6月24日,岚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
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李某某因还有其他盗窃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法官表示,徐某某帮助取款的行为不是在帮助李某某处理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是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单纯的盗取银行卡,银行卡中的钱款并没有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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