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买房,
母亲借钱3万元,儿子写下借据,并约定三月还款。母亲多次要钱,儿子称,母亲已表示把钱给了她孙子上学用,并有录音为证,拒不给钱。今年7月,母亲把儿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儿子还款3万元。
陈老太,今年86岁,与其中一个儿子住在市北区。2002年11月,陈老太的另一个儿子秦某(57岁)要买房子,陈老太便把3万元借给儿子,双方约定三月还款,秦某在现场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人民币
三万元整”。但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日期,三月的还款日期也只是口头约定。
秦某称借钱确有其事,但秦某又称,后来父母多次表示,这三万元借款给他们的孙子上学用,并有录音为证,这笔借债早已免除。况且,当事双方口头约定三月后还款,10多年后再要钱也有违法理。
2013年7月,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陈老太把自己的儿子秦某告上法院。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老太索要借款3万元,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的焦点则在于,陈老太是否已经免除这笔3万元的借款。法院认定,秦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并未完全反应出陈老太免除债务意思,即便有免除债务意思,亦无法确认这3万元就是录音中所讲的借款。法院最终判决,秦某10日内偿还其母亲陈老太借款人民币30000元。
见习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