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可享"二次贷" 需还款及时无不良记录

2013-09-23 06:2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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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9月22日讯(记者 刘雪莲)  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发展迎来六大利好。

  劳动者创办小微企业可享受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申领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和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其中,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和二次贷款期限均为2年。对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额贴息。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还可再享受两项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含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2013年,两项补贴为每人每月724元。

  依托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各综合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各项免费指导服务和最长三年的租金减免优惠等,促进基地内小微企业不断孵化、发展、壮大。

  鼓励小微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至600元的培训补贴。对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参加“金蓝领”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最高1800元的培训费补贴。

  为了让小微企业减负前行,青岛市还为小微企业降低社保负担。企业按18% 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 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即单位缴费比例为1%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申领一次性 5000元的创业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

  依托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各综合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各项免费指导服务和最长三年的租金减免优惠等。

  鼓励小微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至600元的培训补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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