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都某来青岛打工多年,在一家商贸公司上班。2009年,都某购买了一辆比亚迪小型轿车,总计七万元,首付款3.5元,余款则办理银行贷款。因为都某是外地人,在青岛无房,不能办理银行贷款,于是就把车登记在其公司
经理名下。随后,都某偿还了车辆2个月的贷款2600元。2009年10月,都某驾驶新购买的轿车与多辆车相撞,致使车主不同程度受伤。都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因为轿车以其经理的名义购买的,其经理便担心都某驾驶的车辆出事故会牵连自己。2010年1月,公司经理便与都某约定,都某承担购
买车辆的所有费用,等车能过户时,就把车过户到都某名下。
然而,车辆出现事故后,轿车便一直为公司经理使用,都某曾多次找经理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购车款及贷款,公司经理却拒不支付。都某于是将公司经理告上法院,要求公司经理返还自己的购车首付款3.5元及银行贷款2600元。
近期,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均不同意将车辆过户至都某名下,该协议已经协商解除。公司经理应当将都某垫付的购车首付款及贷款返还,即首付款人民币3.5万元、2个月贷款人民币2600元,共计人民币37600元。
见习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