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还停车服务费 李沧同盛苑小区业主告赢物业

2013-12-31 08:0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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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物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拒不返还小区16个月的停车服务费,李沧同盛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物业返还停车服务费。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收停车费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并给物业公司带来不菲收入。面对这块不小的“蛋糕”,物业公司不公布停车费用,在小区公共区域划车位私自收费也已成为行业规则。

  不返还停车费,业委会状告物业

  2013年5月,距离合同期满还有5个月,李沧区同盛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诉讼称,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业主委员会要求与物业解除物业合同。

  据悉,2011年8月,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出约定,车辆泊位费从2012年1月开始调整为每个月每车位80元。其中,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小区车位的经营收入每个车位每月15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其他部分归物业所有,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车位经营收入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物业公司要付给业主委员会。然而,自2012年1月1日起,小区物业收取的260个停车位的车位租赁费,物业一直不予返还,按照约定,每月返还15元,一共16个月,物业需返还费用共计62400元。另外,为增加车位费收益,小区物业还在6个车库前面空地划出6个车位进行出租。

  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1日、8月7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在合同期满时不再委托原物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物业。同盛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因此,双方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于2013年10月17日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另外,法院作出判决,同群物业应返还小区车位的经营收入63840元。

  小区停车费成物业不菲收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物业公司为弥补物业费,把小区停车收入纳入管理经费,在业内已成“潜规则”。在盛苑小区业主委员状告小区物业的案件中,涉及的车位有200多个,物业一年的收费达20多万。但一位物业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对于一些大中型小区,小区的停车位多达800多个,若每个停车位的每月停车服务费80元,一年收益就能达一百多万。

  该位人士表示,最近几年,小区停车服务费并没有多大变动。目前,对于普通住宅小区而言,每月停车服务费七八十元左右,地理位置优越的小区,每月停车服务费能达100元。

  停车费收益会归谁所有?面对记者的问题。该位物业经理表示,物业合同会做出规定。但为弥补物业费,多数物业公司都会与业主约定,停车服务费归物业所有。该位经理称,小区停车服务费已成为物业费的重要来源,甚至成为最大的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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