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国栋
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曝光案例,受害者8~14岁居多。为此,3位政协委员将在两会上提议:完善立法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等。
有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动议由来已久。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现行法律的矛盾。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希望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正是源于这样的“两张皮”,给了罪犯性侵女童的“底气”,也给了司法实践的操作空间。
应该说,对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比较容易。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女童而言,就不容易,绝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事实上,无论是用什么手段实施性侵女童,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
“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其最大的恶就是:不承认当事的幼女为纯粹意义上的受害者,并且最先将她们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和法律的被告席上。仅一个“嫖”字,就意味着当事幼女在遭受生理和心理摧残的同时,还要被迫承受以法律名义对其实施的“人格剥夺”!这是怎样一部恶法?
去年7月,最高法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表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才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这一表态,实际上对立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效应。
说到底,所谓“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有罪名无厘头、司法有纠结、幼女污名化、教化有误导、弊大于利、民众存质疑等多重悖论的伪命题。废除其已经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势在必行的了。(作者系时评人)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