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家住李沧区的陈先生在瑞金路一商场购买了3850元的实木地板,用于房屋装修。购买时,陈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与商场签了地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了全款。地板安装完毕后,还剩下了 270元的地板没有使用,陈先生便拿着地板去商场退货。但提出退货请求后,商场服务员直接给拒绝了,理由是“降价商品概不退货”。
商场服务员拿出当时与陈先生签定的地板买卖合同说:“上面明明写着实木地板未拆箱按原价退货,已拆箱地板按原价的50%退货,辅料按原价退货,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你购买的是我们商场的降价商品 ,因此售出后便不能退货。”陈先生随即找到该商场的任经理,“购买时你们明明说买多了没关系,剩下的可以拿回来退,现在为什么不行了呢?”陈先生说。但任经理回答说商场的退货规定不包括降价处理商品,一切都以合同为准,所以不能给陈先生退货。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先生便找到了楼山工商所帮忙调解。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商场的“降价或处理商品概不退货”的告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其单方规定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陈先生而言不合理,作为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商场不能因为所销售的地板是降价商品 ,获得的利润少就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加重了消费者不应就此承担的义务。”执法人员指出了商场的不当之处,当场责令该商场为陈先生按原价退掉了剩余地板。
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李涛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