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晨报》7月 11日报道,辽宁鞍山每月至少有七八起攀高自杀案件发生,警方每次救助除了动用人力物力外,还造成交通阻塞、甚至大面积停电。有关方面认为,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以自杀为手段欲达到一定目的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媒体曾经披露过一条搞笑的标语叫做:“横卧铁轨,不死也要负上法律责任!”报道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惩罚自杀”的想法,可以说和这条搞笑标语是同一个思路。如果制定这样的法规,想必实施起来效果也一定不错,必然会让那些居心叵测、妄图“以自杀为手段欲达到一定目的”的人退避三舍,尽早放弃自杀的想法,以便维护公共社会秩序的良好局面。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用法律手段惩罚自杀者一方面可以吓退那些“无聊的人”,但另一方面却势必也会给那些真正走投无路寻求自杀的人断了退路。
我们知道,并非每一次自杀都能“成功”进行,有时到了下决心的那一刻自杀者突然后悔,有时则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死成,何况上吊可以用呼吸机,服毒可以洗胃,投水可能被捞上来,饮弹可能打不中要害,卧轨可能撞不死,每年都有大量的自杀未遂者。本来一个铁了心要死的人,在自杀失败经历了死的考验后说不定又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勇气,这样的例子大有人在。
不过一旦用法律手段惩罚自杀者得以实施,对这些没自杀成的幸运者可就难说是好事了。只要站在了高楼顶上,他将很难再回头,本来就走投无路活不下去,放弃自杀还要另负法律责任,生存下去的成本显然变得更高。而且要死还得死得干脆、死得彻底,不能留下生的可能,否则活过来之后还要重新面对法律惩罚,岂不更加痛苦!
用惩罚自杀者来换取公共秩序的暂时安定,一来是头痛医脚用错了药,治标不治本;二来缺乏起码的人性关怀,俗话讲“好死不如赖活着”,除非迫不得已,没有谁愿意以生命代价乱开玩笑。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用自杀方式来达到一定目的”这种最不可思议的方式时,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起码对他来说可供解决问题的渠道太少啦!
社会应该有对自杀者起码的人性宽容,让自杀者回心转意的思想工作本来就难做,再加上一条“惩罚自杀”,岂不是要“置人于死地”? 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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